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筑牢生态文明法治屏障
文章字数:1513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其核心要义是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以法治方式追责污染破坏行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彻底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兜底”的治理难题。自2015年试点、2017年全国推行以来, 该制度逐步落地成型,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抓手。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制度仍存在法律体系零散、赔偿标准模糊、鉴定机制不完善等短板,亟须优化完善,助力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逻辑与运行框架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备充分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在理论层面,公共信托理论明确生态环境为全民公共资源,国家依法代表公众行使追责权利;外部性理论要求将企业环境违法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倒逼企业践行绿色生产;环境正义理论则保障生态权益与责任公平分配,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在现实层面,该制度填补了生态公益损害追责的法律空白,打破了生态环境无偿使用的固有误区,是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法治举措。
历经10余年改革探索, 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已构建起基本运行框架。2015年国内七省市启动试点工作, 积累了磋商追责、生态修复的基层实践经验。2017年制度在全国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生态损害赔偿核心法律规则,各环境单行法同步配套相关条款。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出台,统一案件办理流程、明晰部门权责,标志着制度迈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新阶段。各地结合区域生态禀赋开展实践,形成了诸多典型案例,为制度迭代完善提供了实践支撑。
司法实践案例直观凸显了制度运行的现实痛点。例如,江苏南通某印染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区域水土污染,生态损害赔偿金额共计44万元。案件办理中,涉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清偿规则一度阻碍生态赔偿资金落实。经检法联动专项磋商,最终足额追缴赔偿资金、完成生态修复。该案充分暴露了现行制度在企业破产等特殊场景下的适用漏洞,生态赔偿债权优先级、特殊情形追责机制缺乏明确法律规制。
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
结合上述实践来看,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三大核心短板。一是法律体系碎片化, 相关规则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无专门统一立法,法条衔接不畅、配套细则缺失, 复杂案件的责任认定、办案程序存在争议。二是赔偿量化标准模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间接隐性损害缺乏统一界定, 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调节等无形生态价值难以量化, 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三是鉴定评估机制不完善,各地鉴定机构资质、技术水平差异较大, 评估方法与参数标准不统一, 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三、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优化对策
立足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需多维度精准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完善专项法律体系,推进生态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细化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处置程序等核心内容,打通与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壁垒,补齐特殊场景追责漏洞。其次,统一赔偿量化标准,细化直接损害与间接生态损害认定规则,建立标准化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体系,实现各类生态损害精准定损。再次,规范鉴定评估体系,严格机构资质审核,统一技术评估标准,培育专业人才,全面推广小额案件简易处置流程,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最后,健全资金与修复监管机制, 设立赔偿资金专项账户,规范资金使用监管, 推广差异化、替代修复模式,确保赔偿资金全部用于生态修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推进生态治理的重要法治抓手。唯有持续补齐制度短板、统一司法尺度、细化配套机制,才能严格落实“损害担责、修复为主”的治理理念,压实市场主体生态责任,以刚性法治约束守护生态环境, 助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贵州财经大学 刘 云
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逻辑与运行框架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备充分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在理论层面,公共信托理论明确生态环境为全民公共资源,国家依法代表公众行使追责权利;外部性理论要求将企业环境违法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倒逼企业践行绿色生产;环境正义理论则保障生态权益与责任公平分配,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在现实层面,该制度填补了生态公益损害追责的法律空白,打破了生态环境无偿使用的固有误区,是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法治举措。
历经10余年改革探索, 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已构建起基本运行框架。2015年国内七省市启动试点工作, 积累了磋商追责、生态修复的基层实践经验。2017年制度在全国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生态损害赔偿核心法律规则,各环境单行法同步配套相关条款。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出台,统一案件办理流程、明晰部门权责,标志着制度迈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新阶段。各地结合区域生态禀赋开展实践,形成了诸多典型案例,为制度迭代完善提供了实践支撑。
司法实践案例直观凸显了制度运行的现实痛点。例如,江苏南通某印染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区域水土污染,生态损害赔偿金额共计44万元。案件办理中,涉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清偿规则一度阻碍生态赔偿资金落实。经检法联动专项磋商,最终足额追缴赔偿资金、完成生态修复。该案充分暴露了现行制度在企业破产等特殊场景下的适用漏洞,生态赔偿债权优先级、特殊情形追责机制缺乏明确法律规制。
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
结合上述实践来看,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三大核心短板。一是法律体系碎片化, 相关规则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无专门统一立法,法条衔接不畅、配套细则缺失, 复杂案件的责任认定、办案程序存在争议。二是赔偿量化标准模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间接隐性损害缺乏统一界定, 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调节等无形生态价值难以量化, 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三是鉴定评估机制不完善,各地鉴定机构资质、技术水平差异较大, 评估方法与参数标准不统一, 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三、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优化对策
立足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需多维度精准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完善专项法律体系,推进生态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细化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处置程序等核心内容,打通与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壁垒,补齐特殊场景追责漏洞。其次,统一赔偿量化标准,细化直接损害与间接生态损害认定规则,建立标准化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体系,实现各类生态损害精准定损。再次,规范鉴定评估体系,严格机构资质审核,统一技术评估标准,培育专业人才,全面推广小额案件简易处置流程,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最后,健全资金与修复监管机制, 设立赔偿资金专项账户,规范资金使用监管, 推广差异化、替代修复模式,确保赔偿资金全部用于生态修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推进生态治理的重要法治抓手。唯有持续补齐制度短板、统一司法尺度、细化配套机制,才能严格落实“损害担责、修复为主”的治理理念,压实市场主体生态责任,以刚性法治约束守护生态环境, 助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贵州财经大学 刘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