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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5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法理成因
文章字数:1064
  一、公私法双重调整体系重叠
  立法价值层面, 工伤保险制度基于公共利益与民生福祉设立,属于典型的公共制度,具备鲜明的公法属性。该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平、保障民生为核心目标,由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强制推行。在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层面, 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确立了国家在三方主体关系中的主导与监督地位。意外伤害保险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制的商事私法范畴, 是平等民事主体自愿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 该险种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私法基本原则。
  二、双重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不同
  同一法律事实可引发多重法律关系, 即基于同一保险事故, 工伤职工可依法享有两项相互独立的赔付请求权。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属于法定请求权,权利渊源为法律直接授权, 无需以当事人合意作为成立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合法劳动关系,且人身损害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的, 劳动者即依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两项请求权相互独立, 二者请求权基础存在本质差异,并非择一行使的排他性关系。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成立以劳动关系存续与工伤认定结论为核心判定要件;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请求权仅审查保险合同效力、案涉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无需判别事故是否构成工伤。若同一工伤事故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件, 则构成典型的请求权规范竞合。
  三、保障功能与补偿功能冲突互补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在风险分担与权益救济层面形成功能互补格局, 二者协同配合可构建多层次的人身风险保障体系。但二者在赔付范围、价值取向与补偿逻辑上存在显著差异, 天然存在功能冲突,亦是引发保险责任竞合的重要现实诱因。两类保险的功能交织状态, 导致责任划分缺乏统一适用标准,致使责任竞合问题在司法与实务中持续存在、难以消解。
  从功能互补视角来看, 工伤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以提供基础性生存保障为核心功能,首要价值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其保障范围较为全面,不仅涵盖工伤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失, 亦将职业病纳入保障范畴,且赔付标准由法律统一规制,优先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受社会保险制度属性约束,工伤保险的保障额度相对固定,无法完全填补劳动者遭受的全部损害。相较而言,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核心功能在于风险补充补偿,可根据投保主体的差异化需求灵活设定保额与保障项目,能够有效弥补工伤保险赔付额度的不足。二者分别为法定强制保障与自愿商业保障, 形成“社会保险兜底、商业保险补强”的主次协作、良性互补保障格局。
  贵州财经大学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