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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论低空经济发展的行政法治保障研究
文章字数:1519
  低空经济以3000米以下空域为载体,发展无人机物流、空中游览、通用航空等业态,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扶持产业发展。但低空空域兼具国防安全与公共资源双重属性,传统偏重管控的空域管理模式,难以适配低空经济市场化、常态化发展需求。现有研究多聚焦民事纠纷与产业政策,从行政法视角展开的系统研究较少。低空飞行全流程受行政监管,行业普遍存在审批繁琐、多头监管、维权困难等问题,根源在于低空领域行政法治供给不足。本文结合空域管理实践与行政法理论,梳理治理现状,剖析法治短板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低空经济行政法治运行现状
  我国空域管理历经军管、军民分管、军民共管三阶段,当前由军航、民航共管飞行,地方依据本地条例落实属地监管。但跨军地、多部门协同缺少法定机制,职权交叉、管辖模糊,执法效率偏低。
  低空空域属于国有公共资源,经营性飞行许可属于行政特许。空域分为管制、监视、报告三类,管制空域飞行必须完整报批,其余空域虽简化流程,但全国统一分级许可规则仍未落地。飞行审批需多部门联审,材料重复提交、审批周期漫长,许可标准透明度不足, 企业合规成本居高不下。
  通航企业、无人机运营商作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许可、申辩、救济等权利。实际管理中监管侧重管控职能, 企业诉求反馈渠道狭窄,复议、诉讼维权流程复杂,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失衡。
  二、低空经济发展存在的行政法治困境
  第一,法律体系存在短板。缺少《低空空域管理法》等高位阶立法,《民用航空法》立法侧重安全管控,对城市空中交通、集群无人机等新业态缺乏规范。各部委及地方规章零散冲突,各地空域开放程度、处罚标准不一,制约企业跨区域经营。
  第二,监管主体权责不清。军航空管缺少完整行政执法授权,地方监管依托地方条例履职, 存在法律瑕疵。军航、民航、公安监管范围重叠,敏感飞行重复检查,小微无人机飞行出现监管真空;中央掌握空域审批核心权力,地方承担安全责任却无对应执法权限,权责失衡。
  第三,飞行许可制度僵化。审批偏重管控,未按风险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微型无人机短途作业与载人通航执行同一套严苛流程。备案制、告知承诺制未普及, 线上审批体系不完善, 大量高频作业企业被迫违规飞行。
  第四, 权利救济与多元共治不足。跨部门联合行政行为中维权主体难以界定,部分内部审核行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空域调整、新规出台极少征求企业意见,行业协会自律调解作用微弱, 协同治理体系尚未成型。
  三、低空经济行政法治完善路径
  (一)构建统一低空法律规范体系
  加快《低空空域管理法》立法,明确空域公共资源属性、军地监管权责与新业态规则,同步修订老旧航空法规。国务院牵头清理冲突部门文件,建立规章备案审查制度。鼓励试点地区先行地方立法,将成熟经验向全国推广,配套出台无人机、空域流转等专项细则。
  (二)优化军民协同监管体制
  出台全国统一监管权责清单,法定划分军地、各部门管辖范围,补齐地方执法授权。设立低空经济统筹协调机构,搭建法定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平台。下放低风险空域审批权限, 实现地方权责匹配,规范联合执法,杜绝重复检查。
  (三)革新分级分类飞行许可制度
  立足行政特许资源配置功能,实施差异化管理:微型无人机短途飞行实行备案、告知承诺制;常规经营飞行实行一网通办、压缩审批时限;载人等高风险飞行保留严格审查。搭建全国统一线上审批平台,开通应急飞行绿色通道, 公开许可裁量标准,消除隐性准入壁垒。
  (四)健全权利救济与多元共治机制
  拓宽复议、诉讼受理范围,设立低空纠纷专业调解渠道,简化小微企业维权流程。立法明确企业空域使用、决策参与权利,空域调整、新规制定充分吸纳行业意见。扶持行业协会完善自律与信用评价机制,开通公众监督渠道,形成政府、行业、社会协同治理格局。
  贵州财经大学 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