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视域下宪法秩序功能的重塑
文章字数:1992
宪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根本,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脉络。当下数字技术融入社会各行各业,线上业态迭代更新加快,根植于近代国家与市民社会公私二元框架的传统立宪秩序,在回应算法应用、线上法律服务等新型治理难题时,其制度适配短板日益凸显。依托宪法完成秩序功能革新, 既能理顺新业态监管逻辑, 也能以法治框架包容科技创新发展, 为数字化经营业态划定清晰底线, 是兼顾产业发展与权益保障的重要路径。
一、传统宪法秩序适配现代治理的现实局限
传统宪法核心在于约束公权力、守护公民基本权利,在业态单一的工业时代能够有效维稳, 但面对数字时代多元市场主体,其权力规制、权利保护两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既往监管规制重心局限于法定公权力, 网络平台衍生的私主体强势支配权缺少规制细则, 法律咨询机构挂靠律所揽案、违规高额风险代理,平台依靠流量算法垄断客源致使私权力失范, 再叠加监管部门权责划分模糊、线索移送衔接不畅等制度缺陷,催生出一些治理盲区。与此同时,传统权利保障偏向事后救济模式,个人信息权益、算法公平待遇、线上法律服务消费权缺少系统性法治保护, 普通民众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维权成本偏高的现实阻碍。
从制度建构与执行落地两层维度看,传统宪法规制范围存在时代局限性,数字技术规范与行业自律规则缺乏统一法治统筹; 各地新业态监管细则常与上位法精神相悖, 加重市场主体合规判断负担。而在实际落地层面,数字新业态缺少专项宪法实施评估指标,合法性审查标准笼统,宪法层面的释义解读难以紧跟技术更新带来的治理难题; 社会公众监督反馈渠道不够顺畅, 很多线上经营乱象无法依靠常态化监督及时排查整改,老旧治理模式难以适配当下需求。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下宪法秩序五大功能升级路径
立足国家、社会、公众三元协同治理框架,改良后的现代宪法秩序坚守限权、维权核心内核,搭建三项基础治理机制适配数字社会监管需要。一是整合多层级规范体系,以人格尊严、公平交易等宪法基本原则统摄各行业监管规则,结合行业治理经验细化《律师法》配套细则,促成成文立法、行业自律规范与数字运营标准有机衔接;二是构建公私权力双向制衡机制,明晰监管部门权责清单消解多头监管盲区, 同时将网络平台、线上法律服务机构衍生的强势私权力纳入法规约束;三是打造全流程主动权利保障体系,把算法公平、线上交易平等归入宪法平等权保护范畴,优化举证规则,补足弱势群体维权短板。
在基础机制之外, 宪法秩序延伸形成风险防控与实施保障两项配套功能, 构筑完整闭环治理体系。在风险管控环节,以法治原则为根本遵循构建事前准入规制、事中线上智能监测、事后信用惩戒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运用数字化筛查手段甄别线上隐蔽的虚假宣传、违规代理行为,辅以分级处罚与行业黑名单抬高违法成本, 化解线上业态线索排查困难的监管难题; 在落地保障环节,完善宪法实施配套评估机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增设数字新业态专项审查维度, 常态化清理有违法治原则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统筹人大监督、行业自查与线上群众举报渠道, 借助智能监管提升问题排查追责效能。
三、宪法秩序功能拓展的落地实施抓手
宪法秩序现代化升级属于系统性法治建设工程, 理念革新与制度完善是推进改革的两大前置支撑。全社会应当树立统筹科技发展与权益保障的实效宪法观,以人权保障为根本尺度, 平衡经营自由与法治底线,摒弃重条文、轻实效的形式主义,将群众维权成效、新业态乱象整治成果作为检验宪法实施的核心依据; 制度层面细化宪法解释启动流程, 组建法学、行业监管、数字技术复合型智库,针对资质挂靠、算法歧视等高频治理难题出具权威解读,并行推进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两种合法性核查模式, 以硬性法律条文搭配柔性行业自律规则, 依托数字化手段提升制度执行效能。
实务场景落地和长效保障建设, 是宪法治理革新能否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各地可结合本地线上业态治理案例梳理标准化监管流程,厘清跨部门联合执法、数据共享的实操细则,开设便民维权窗口,引导行业完成自我规范、良性自治;同时开展分层分类普法宣传, 清晰界定法律咨询机构与执业律所的法定业务边界, 定向培养法学与数字治理交叉专业人才, 面向监管人员、线上从业者开展常态化法治实务培训,搭建多方参与的闭环监督体系, 依托智能监督平台持续优化基层数字化法治治理水平。
结语
数字技术革新叠加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推动宪法秩序从“国家—个体”二元模式升级为“国家—社会—个体”三元协同新格局。线上法律服务整治、互联网平台合规监管等实务案例充分证明, 经过功能重构的宪法秩序能够妥善化解科技新业态衍生的各类社会矛盾, 守住社会公平底线。宪法秩序迭代升级是一项长期法治课题,既需持续更新现代法治思维、构建全链条实施制度、细化行业治理、健全普法人才监督长效保障; 也要立足国内治理实际持续深化理论与实务研究, 以成熟完善的宪制治理体系护航数字产业发展, 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夯实坚实的法治根基。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张 莉
一、传统宪法秩序适配现代治理的现实局限
传统宪法核心在于约束公权力、守护公民基本权利,在业态单一的工业时代能够有效维稳, 但面对数字时代多元市场主体,其权力规制、权利保护两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既往监管规制重心局限于法定公权力, 网络平台衍生的私主体强势支配权缺少规制细则, 法律咨询机构挂靠律所揽案、违规高额风险代理,平台依靠流量算法垄断客源致使私权力失范, 再叠加监管部门权责划分模糊、线索移送衔接不畅等制度缺陷,催生出一些治理盲区。与此同时,传统权利保障偏向事后救济模式,个人信息权益、算法公平待遇、线上法律服务消费权缺少系统性法治保护, 普通民众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维权成本偏高的现实阻碍。
从制度建构与执行落地两层维度看,传统宪法规制范围存在时代局限性,数字技术规范与行业自律规则缺乏统一法治统筹; 各地新业态监管细则常与上位法精神相悖, 加重市场主体合规判断负担。而在实际落地层面,数字新业态缺少专项宪法实施评估指标,合法性审查标准笼统,宪法层面的释义解读难以紧跟技术更新带来的治理难题; 社会公众监督反馈渠道不够顺畅, 很多线上经营乱象无法依靠常态化监督及时排查整改,老旧治理模式难以适配当下需求。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下宪法秩序五大功能升级路径
立足国家、社会、公众三元协同治理框架,改良后的现代宪法秩序坚守限权、维权核心内核,搭建三项基础治理机制适配数字社会监管需要。一是整合多层级规范体系,以人格尊严、公平交易等宪法基本原则统摄各行业监管规则,结合行业治理经验细化《律师法》配套细则,促成成文立法、行业自律规范与数字运营标准有机衔接;二是构建公私权力双向制衡机制,明晰监管部门权责清单消解多头监管盲区, 同时将网络平台、线上法律服务机构衍生的强势私权力纳入法规约束;三是打造全流程主动权利保障体系,把算法公平、线上交易平等归入宪法平等权保护范畴,优化举证规则,补足弱势群体维权短板。
在基础机制之外, 宪法秩序延伸形成风险防控与实施保障两项配套功能, 构筑完整闭环治理体系。在风险管控环节,以法治原则为根本遵循构建事前准入规制、事中线上智能监测、事后信用惩戒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运用数字化筛查手段甄别线上隐蔽的虚假宣传、违规代理行为,辅以分级处罚与行业黑名单抬高违法成本, 化解线上业态线索排查困难的监管难题; 在落地保障环节,完善宪法实施配套评估机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增设数字新业态专项审查维度, 常态化清理有违法治原则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统筹人大监督、行业自查与线上群众举报渠道, 借助智能监管提升问题排查追责效能。
三、宪法秩序功能拓展的落地实施抓手
宪法秩序现代化升级属于系统性法治建设工程, 理念革新与制度完善是推进改革的两大前置支撑。全社会应当树立统筹科技发展与权益保障的实效宪法观,以人权保障为根本尺度, 平衡经营自由与法治底线,摒弃重条文、轻实效的形式主义,将群众维权成效、新业态乱象整治成果作为检验宪法实施的核心依据; 制度层面细化宪法解释启动流程, 组建法学、行业监管、数字技术复合型智库,针对资质挂靠、算法歧视等高频治理难题出具权威解读,并行推进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两种合法性核查模式, 以硬性法律条文搭配柔性行业自律规则, 依托数字化手段提升制度执行效能。
实务场景落地和长效保障建设, 是宪法治理革新能否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各地可结合本地线上业态治理案例梳理标准化监管流程,厘清跨部门联合执法、数据共享的实操细则,开设便民维权窗口,引导行业完成自我规范、良性自治;同时开展分层分类普法宣传, 清晰界定法律咨询机构与执业律所的法定业务边界, 定向培养法学与数字治理交叉专业人才, 面向监管人员、线上从业者开展常态化法治实务培训,搭建多方参与的闭环监督体系, 依托智能监督平台持续优化基层数字化法治治理水平。
结语
数字技术革新叠加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推动宪法秩序从“国家—个体”二元模式升级为“国家—社会—个体”三元协同新格局。线上法律服务整治、互联网平台合规监管等实务案例充分证明, 经过功能重构的宪法秩序能够妥善化解科技新业态衍生的各类社会矛盾, 守住社会公平底线。宪法秩序迭代升级是一项长期法治课题,既需持续更新现代法治思维、构建全链条实施制度、细化行业治理、健全普法人才监督长效保障; 也要立足国内治理实际持续深化理论与实务研究, 以成熟完善的宪制治理体系护航数字产业发展, 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夯实坚实的法治根基。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张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