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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1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绿色税收优惠制度的精确化法治化构建研究
—— 以中小微企业绿色转型为例
文章字数:1486
  中小微企业绿色转型面临成本高、政策获得感不强等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绿色税收政策也存在门槛高、适应性差、新业态未涉及、位阶低而破碎等问题,应从精准化筛选、法治化规范两大维度完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一、中小微企业开展绿色转型的制度障碍
  中小微企业贡献了全国60%以上的GDP,吸纳了80%以上城镇就业人口,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双碳”目标下,其绿色转型之路举步维艰: 绿色技术开发投入大、见效慢,而中小微企业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差, 设备购置以及改造成本成为巨大的负担。最重要的是,目前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很多企业被排除在外。
  梳理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绿色优惠规定,弊端明显:一是优惠门槛高。《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十几年未曾更新, 技术标准与小微企业实际严重脱节,达到标准的很少。二是小微企业适配性差。优惠大部分都是针对大型项目而设置,如“三免三减半”、投资抵免等,小微企业投资额较小、周期较短,不符合享受该类优惠的条件。三是碳汇等新兴绿色产业的优惠政策缺失。学者唐晓旺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析》中指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碳捕集、碳利用及碳封存技术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太阳能、氢能等新能源行业同样缺乏配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绿色税收优惠制度面临的法律症结
  以上问题是源于制度设计的根本性缺陷。
  一是观念偏差,重传统产业扶持、轻低碳发展激励。现行优惠政策出台于2007年,当时国家正大力发展经济,低碳发展的政策理念存在缺位。后续修法未对优惠政策进行实质性调整,加之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与低碳减排的目的并不相同, 有些优惠政策甚至与降碳目的相违背。
  二是制度滞后,优惠目录和技术脱节。该目录多年未作调整, 现行制度供给严重滞后于产业技术迭代速度, 导致众多使用新技术的中小微企业得不到支持。光伏发电增值税减免也出现过断档, 政策连贯性不足。
  三是规范失范,层级低、碎片化严重。优惠多以财政部、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发布,非法定形式造成政策有效时间短、缺乏前瞻性。绿色低碳经济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对制度稳定性要求高,“政出多门”的碎片化模式增加了合规难度, 降低了整体效率。
  三、精准化、法治化的制度完善路径
  针对以上问题, 应从精准化和法治化两个方面加强。
  精准化方面: 一是尽快更新优惠目录,建立法定化动态调整机制,将煤矸石发电、废旧电池综合利用等新项目纳入进来。二是针对中小型企业实行区别化的标准, 对于未达到较高水平的企业,根据综合利用率进行分档优惠,做到“多利用多优惠”。三是对于小微企业给予特殊对待,建议免去企业的所得税“养鱼”。四是考虑实行阶梯式减免,根据二氧化碳减排量的大小来制定不同等级的优惠额度,实施精准激励。
  法治化方面: 一是将实践成熟的优惠规则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层级规范,提高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当中增加鼓励绿色低碳发展的专门条款, 确定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 三是兼顾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绿色优惠,统一“绿色”认定标准,消除差异,加强配合;四是把碳汇、碳捕集、碳封存等新型产业纳入优惠范围, 在新能源方面扩大到光伏发电、氢能发电等,尝试企业碳排放双控制度。
  中小微企业绿色转型关乎“双碳”目标实现及社会发展韧性。解决现有制度的观念偏差、技术差距以及规则缺失的问题,要以精细化满足中小微企业的个性化需要,用法治化建立起稳定可靠的制度框架。这样才能使绿色税收优惠由“纸上的优惠”变成“企业手中的实惠”,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田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