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勤勉义务司法认定的核心标准
文章字数:156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确立了“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管理人合理注意义务”的二元司法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从主观善意与客观履职两大维度开展综合审查。在日本法中,董事义务依照民法委任合同相关规则予以规制,董事勤勉义务判断采用《日本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标准。需要明确的是,现行立法并未将主观善意列为董事勤勉义务的法定构成要件,目前司法实践普遍采用的客观推定善意规则,属于裁判实践形成的补充适用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恪守成文法的基本边界,避免出现过度司法造法的问题。
一、主观层面审查
从主观层面来看,对董事善意履职的审查主要围绕履职动机与履职目的展开。董事行为合理性判断之实质,是判断董事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善意履职要求董事主观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也没有为自身或关联方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所有履职行为均应当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长期利益与根本利益。董事不得盲从控股股东的不当指令,更不能将控股股东或个别股东的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漠视公司经营风险与资本安全。司法机关对董事主观心态的审查,统一采用客观推定的方式,结合董事具体履职行为、决策流程、风险处置态度综合判断,摒弃单纯的主观臆断。若董事明知公司存在财务异常、股东出资瑕疵、重大经营风险却持续漠视、消极不作为,即便没有直接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可推定其未善意履职。反之,董事在信息完备、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作出商业决策,即便最终产生经营亏损,也不能据此否定其主观善意。当公司内部出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董事履职应当优先维护公司法人独立财产与资本安全,若相关决策明显损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权益,即便符合控股股东利益,也可直接认定其违背了服务公司最大利益的基本要求。
二、客观合理注意义务的多维审查
1.程序合规性审查
商事决策重程序、轻结果,程序正当是勤勉履职的基础要件。法院首先审查董事履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内部议事规则。具体包括:董事会召集、通知、表决、记录是否完整规范;重大投资、担保、并购、资产处置等事项是否履行前置调研、股东会审议、表决回避等程序; 出资核查、催缴、风险处置等法定履职行为是否留存书面记录、形成有效履职痕迹。程序瑕疵原则上推定董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除非董事能够举证证明程序瑕疵显著轻微、未影响决策公正性、未造成公司实质损害。
2.信息充分性审查
审慎履职的前提是充分掌握真实、有效的决策与经营信息,盲目决策、信息缺失下的草率决断直接构成履职过失。司法审查中,需判断董事在履职前是否尽到合理的信息搜集、核查、研判义务。在现代社会,公司经营管理本身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公司日常经营中所涉及的如法律、财务等诸多问题也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征, 公司董事进行相关决策时通常要参考甚至直接依据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在董事非因自身过错, 系因公司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故意或过失而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之经营决策,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一概要求参与决策的所有董事承担责任, 并不利于公司的有效决策和稳定发展。
3.履职适配性审查
合理注意义务并非统一标准,需结合董事身份、职权、专业背景、履职分工进行差异化认定, 避免“一刀切”裁判。其一,执行董事、内部董事深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掌握全面经营信息、拥有实质管理职权, 应当适用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对经营决策、日常监督、风险防控承担严格责任;其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 核心职责为监督制衡,无直接经营决策权,注意义务标准相对宽松, 仅对重大违法、资本不实、重大风险失职担责; 其三, 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的董事,对自身专业领域事项负有高度专业注意义务,不得参照普通董事的注意标准予以免责。
贵州财经大学 罗吉沙
一、主观层面审查
从主观层面来看,对董事善意履职的审查主要围绕履职动机与履职目的展开。董事行为合理性判断之实质,是判断董事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善意履职要求董事主观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也没有为自身或关联方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所有履职行为均应当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长期利益与根本利益。董事不得盲从控股股东的不当指令,更不能将控股股东或个别股东的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漠视公司经营风险与资本安全。司法机关对董事主观心态的审查,统一采用客观推定的方式,结合董事具体履职行为、决策流程、风险处置态度综合判断,摒弃单纯的主观臆断。若董事明知公司存在财务异常、股东出资瑕疵、重大经营风险却持续漠视、消极不作为,即便没有直接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可推定其未善意履职。反之,董事在信息完备、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作出商业决策,即便最终产生经营亏损,也不能据此否定其主观善意。当公司内部出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董事履职应当优先维护公司法人独立财产与资本安全,若相关决策明显损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权益,即便符合控股股东利益,也可直接认定其违背了服务公司最大利益的基本要求。
二、客观合理注意义务的多维审查
1.程序合规性审查
商事决策重程序、轻结果,程序正当是勤勉履职的基础要件。法院首先审查董事履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内部议事规则。具体包括:董事会召集、通知、表决、记录是否完整规范;重大投资、担保、并购、资产处置等事项是否履行前置调研、股东会审议、表决回避等程序; 出资核查、催缴、风险处置等法定履职行为是否留存书面记录、形成有效履职痕迹。程序瑕疵原则上推定董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除非董事能够举证证明程序瑕疵显著轻微、未影响决策公正性、未造成公司实质损害。
2.信息充分性审查
审慎履职的前提是充分掌握真实、有效的决策与经营信息,盲目决策、信息缺失下的草率决断直接构成履职过失。司法审查中,需判断董事在履职前是否尽到合理的信息搜集、核查、研判义务。在现代社会,公司经营管理本身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公司日常经营中所涉及的如法律、财务等诸多问题也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征, 公司董事进行相关决策时通常要参考甚至直接依据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在董事非因自身过错, 系因公司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故意或过失而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之经营决策,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一概要求参与决策的所有董事承担责任, 并不利于公司的有效决策和稳定发展。
3.履职适配性审查
合理注意义务并非统一标准,需结合董事身份、职权、专业背景、履职分工进行差异化认定, 避免“一刀切”裁判。其一,执行董事、内部董事深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掌握全面经营信息、拥有实质管理职权, 应当适用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对经营决策、日常监督、风险防控承担严格责任;其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 核心职责为监督制衡,无直接经营决策权,注意义务标准相对宽松, 仅对重大违法、资本不实、重大风险失职担责; 其三, 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的董事,对自身专业领域事项负有高度专业注意义务,不得参照普通董事的注意标准予以免责。
贵州财经大学 罗吉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