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域下共青城市垦荒文化传承与文旅融合的法治路径研究
文章字数:1477
共青城市发轫于1955年上海青年志愿垦荒队扎根鄱阳湖畔的创业实践, 其垦荒文化资源兼具红色文化、移民文化与创业文化三重属性, 是江西省文旅攻坚行动中的重要名片。随着共青垦殖场旧址入选九江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垦荒文化IP化与市场化进程明显提速, 但与之相配套的法治化治理体系仍相对滞后, 权属不清与合规风险并存, 亟需构建适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共青城市垦荒文化资源存量分析
共青城市可知识产权化的垦荒文化资源主要分为五类:一是口述史料, 如98名上海垦荒队员及后续批次队员的访谈录音、手记。二是历史影像,如1955~1980年垦荒创业及共青垦殖场生产经营的胶片与照片。三是标志性符号,如“共青社”牌匾字体、垦荒队员徽章、共青垦殖场厂标等。四是非遗技艺,以传统羽绒加工技艺、板鸭制作技艺为代表。五是衍生作品,包括以垦荒为题材的微短剧剧本、研学课程、文创产品设计图等。
二、垦荒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剖析
(一)客体特殊性导致制度不适。垦荒文化具有集体性、活态流变性,与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主体明确、客体固定”的要求存在张力。口述史料难定作者, 历史影像权属档案不全,非遗技艺代际流变与著作权“有限保护期”、专利权“新颖性”等要求错位。
(二)授权交易机制缺失。垦荒文创开发、微短剧创作等活动的IP授权涉及文旅企业、传承人、博物馆、村集体等多方主体。但现行合同范本缺位,授权范围、期限、惠益分成约定模糊,极易引发低价仿品冲击、歪曲垦荒精神等乱象, 造成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结构性矛盾。
(三)保护与传播失衡。垦荒文化的保护面临“公共产品属性”与“私有产权激励”的二元张力。过度私有化会削弱其公共产品属性,损害代际公平。保护不足则将引发“搭便车”行为,导致仿冒泛滥、城市品牌稀释。
三、垦荒文化知识产权全流程法治体系的制度构建
(一)分类定标,厘清权属。一是存量资源公有化确权。明确口述史料、历史影像等公共属性资源为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国家所有,仅保留垦荒队员个人的署名权。二是标志符号防御性确权。由文旅部门统筹,对“共青社”“共青垦殖场”等核心符号采取“全类别+关联类别”防御注册,防止恶意抢注。三是技艺资源多元化确权。对羽绒加工、板鸭制作等非遗技艺采取“专利+商业秘密”双轨保护,可公开的标准化工艺申请专利, 核心秘方通过商业秘密与保密协议予以保护。四是衍生作品市场化确权。鼓励微短剧、研学课程等创作,通过“著作权登记+区块链时间戳”固化权利,明确约定委托创作中的著作权归属。
(二)规范授权,强化维权。出台《垦荒文化IP授权操作指南》及标准合同范本,植入“惠益回馈”刚性条款, 合理分配垦荒文化IP开发产生的经营收益, 将文化红利转化为发展动能, 从制度源头保障代际公平与文化传承的可持续性。同时,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诉讼救济”快速响应通道,定期发起“垦荒文化品牌净化行动”。重点整治“搭便车”“傍名牌”等仿冒行为,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捍卫城市品牌核心价值。
(三)适配新业态,严守底线。对于微短剧剧本、研学课程等衍生作品中的垦荒IP授权, 应厘清数据授权边界,同时设定“改编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对垦荒历史进行戏说、恶搞或贬损性改编, 将“尊重历史本真”作为刚性条款写入授权合同。
结语
共青城市是“由青年志愿垦荒直接长出的城市”, 垦荒文化是城市基因。通过法治化制度设计,贯通垦荒文化资源的确权、赋能与规制全过程,既能以私权机制激发文旅企业与青年创业者的开发动力,又能以产业规制守住“垦荒精神不被歪曲、惠益回流属地集体与传承人”的公平底线。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向子莹
【基金项目】2026年共青城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26B012)。
一、共青城市垦荒文化资源存量分析
共青城市可知识产权化的垦荒文化资源主要分为五类:一是口述史料, 如98名上海垦荒队员及后续批次队员的访谈录音、手记。二是历史影像,如1955~1980年垦荒创业及共青垦殖场生产经营的胶片与照片。三是标志性符号,如“共青社”牌匾字体、垦荒队员徽章、共青垦殖场厂标等。四是非遗技艺,以传统羽绒加工技艺、板鸭制作技艺为代表。五是衍生作品,包括以垦荒为题材的微短剧剧本、研学课程、文创产品设计图等。
二、垦荒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剖析
(一)客体特殊性导致制度不适。垦荒文化具有集体性、活态流变性,与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主体明确、客体固定”的要求存在张力。口述史料难定作者, 历史影像权属档案不全,非遗技艺代际流变与著作权“有限保护期”、专利权“新颖性”等要求错位。
(二)授权交易机制缺失。垦荒文创开发、微短剧创作等活动的IP授权涉及文旅企业、传承人、博物馆、村集体等多方主体。但现行合同范本缺位,授权范围、期限、惠益分成约定模糊,极易引发低价仿品冲击、歪曲垦荒精神等乱象, 造成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结构性矛盾。
(三)保护与传播失衡。垦荒文化的保护面临“公共产品属性”与“私有产权激励”的二元张力。过度私有化会削弱其公共产品属性,损害代际公平。保护不足则将引发“搭便车”行为,导致仿冒泛滥、城市品牌稀释。
三、垦荒文化知识产权全流程法治体系的制度构建
(一)分类定标,厘清权属。一是存量资源公有化确权。明确口述史料、历史影像等公共属性资源为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国家所有,仅保留垦荒队员个人的署名权。二是标志符号防御性确权。由文旅部门统筹,对“共青社”“共青垦殖场”等核心符号采取“全类别+关联类别”防御注册,防止恶意抢注。三是技艺资源多元化确权。对羽绒加工、板鸭制作等非遗技艺采取“专利+商业秘密”双轨保护,可公开的标准化工艺申请专利, 核心秘方通过商业秘密与保密协议予以保护。四是衍生作品市场化确权。鼓励微短剧、研学课程等创作,通过“著作权登记+区块链时间戳”固化权利,明确约定委托创作中的著作权归属。
(二)规范授权,强化维权。出台《垦荒文化IP授权操作指南》及标准合同范本,植入“惠益回馈”刚性条款, 合理分配垦荒文化IP开发产生的经营收益, 将文化红利转化为发展动能, 从制度源头保障代际公平与文化传承的可持续性。同时,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诉讼救济”快速响应通道,定期发起“垦荒文化品牌净化行动”。重点整治“搭便车”“傍名牌”等仿冒行为,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捍卫城市品牌核心价值。
(三)适配新业态,严守底线。对于微短剧剧本、研学课程等衍生作品中的垦荒IP授权, 应厘清数据授权边界,同时设定“改编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对垦荒历史进行戏说、恶搞或贬损性改编, 将“尊重历史本真”作为刚性条款写入授权合同。
结语
共青城市是“由青年志愿垦荒直接长出的城市”, 垦荒文化是城市基因。通过法治化制度设计,贯通垦荒文化资源的确权、赋能与规制全过程,既能以私权机制激发文旅企业与青年创业者的开发动力,又能以产业规制守住“垦荒精神不被歪曲、惠益回流属地集体与传承人”的公平底线。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向子莹
【基金项目】2026年共青城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26B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