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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9月30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夫妻忠诚协议财产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制度完善
文章字数:1568
  随着婚姻观念变迁与契约意识普及,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财产性约定已成为常见的婚姻风险分配方式。《民法典》施行后,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仍缺乏统一标准,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较为突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规范依据,梳理财产性条款效力认定的分歧与现实困境,论证其有效的法理基础, 并提出配套制度完善路径,以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夫妻忠诚协议财产性条款的内涵
  界定财产性条款的前提是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边界。基于《民法典》第1043条的体系解释,夫妻忠实义务的核心为性专属义务,不包含财产处分、扶养扶助等其他内容。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财产性条款,是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时,违约方以财产让渡、经济赔偿等方式承担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让步、一次性支付违约赔偿金两类。其与限制人身自由、处分身份权利的人身性条款性质不同,核心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自主处分,是私法自治在婚姻财产领域的直接体现。
  二、效力认定的分歧与现实困境
  当前夫妻忠诚协议财产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尚无统一定论,司法裁判与学界研究均存在明显分歧, 效力认定陷入标准模糊的现实困境。司法层面立场分化显著:部分法院秉持私法自治原则,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可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部分法院主张忠实义务属道德调整范畴, 以财产利益绑定婚姻情感有违公序良俗为由, 否定财产性条款的约束力; 也有法院采取折中立场, 仅认可合理限度内的财产赔偿,对显失公平的“净身出户”条款予以调整。学界对应形成有效说、无效说、二元区分说三种立场, 二元区分说虽影响力渐增,但仍未形成普遍共识。这种裁判尺度不一、学理共识缺失的状况,不仅让当事人对协议效力缺乏稳定预期, 也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成为婚姻家庭纠纷审理中的现实困境。
  三、财产性条款有效的法理证成
  尽管当前效力认定尚存分歧、裁判标准暂未统一,但从《民法典》规范体系与民法基本原理审视, 夫妻忠诚协议财产性条款原则上应认定有效, 具备充分法理支撑。财产处分是夫妻双方对自身财产权利的自愿安排, 属于婚姻家庭领域意思自治的合理范畴,契合私法自治的核心原则。缔约主体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标准。《民法典》第464条明确,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无专门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则, 为财产性条款的违约救济提供了规范依据。合理的财产性约定兼具惩戒与补偿双重功能, 既能警示双方恪守忠实义务, 也能为无过错方提供切实的财产救济。
  四、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针对前述财产性条款效力认定尺度不一、救济规则模糊的现实困境, 结合其有效的法理基础, 需从四个层面完善配套法律制度,推动裁判标准统一。一是明确效力认定基本规则, 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财产性条款的有效判定标准,确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即有效”的核心原则,从根源上统一裁判尺度。二是细化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明确违约行为严重程度、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裁量要素,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三是健全协议无效情形的救济机制, 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路径,在财产性条款因违法无效时,为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提供明确赔偿依据。四是优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针对不忠行为的隐蔽性特征,合理调整证明标准,适度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负担,平衡双方诉讼权利。
  夫妻忠诚协议财产性条款的效力认定,本质是契约精神与婚姻伦理、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的平衡命题。认可夫妻忠诚协议财产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并完善配套裁判规则,既能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能守住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底线。同时应当明确,财产约定仅为婚姻风险的防范手段,婚姻的长久稳固最终依赖双方的情感联结与相互信任,司法裁判也应保持审慎立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婚姻家庭稳定和谐。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雷 娜